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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的通知
2018-03-01 11:12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住建局(供热办),省电力公司,省内相关发电企业:

为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第94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电供暖(含供热,下同),省经信委会同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和规则,对市场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电量、计量及结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现将方案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供热办)组织相关电供暖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学习方案和规则。请省电力公司按照方案和规则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周密安排、认真部署,同时协调各市供电企业做好供暖单位用电增容办理工作。请需增加用电容量的供暖单位务必于设备改造前到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避免因供电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投运等问题发生,确保电供暖电力交易的顺利开展和电供暖工作的积极推进。

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


为大力推进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第94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推进电供暖(含供热,下同)发展,我省决定建立电供暖电力交易市场,参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由供暖单位与发电企业在电供暖电力交易市场中实施交易。为保证此项工作规范运作,制定本方案。

一、市场成员

我省采取电锅炉供暖(含供热)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为电力需求方,省内发电企业为电力供应方,电网企业为输电方。参与电供暖电力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进入市场的供暖单位和发电企业。

供暖单位包括两种类型:居民供暖单位、其它供暖单位(包括服务业供暖单位、工业供暖单位)。

电锅炉供暖所需电力以清洁能源核电、风电为主,如核电、风电电力不足以支持电锅炉供暖时,煤耗先进的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可作为补充电源。

二、交易方式

电供暖电力交易参照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可采取挂牌、双边或集中撮合等交易模式。

三、交易电量

电供暖交易电量以最终成交电量为准。由于每个供暖单位供暖规模不同,所需电量不同,且用电量受天气原因影响,预测难度较大,允许合同执行电量出现一定的偏差,月度合同电量可进行调整,实行滚动平衡,年度偏差电量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发电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交易价格

对于供暖单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供暖单位到户电价包括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

供暖单位用电实行峰谷平分时电价。为减小供暖单位供暖设备的初始投资压力,低谷时段由原来7小时延长至10小时,延长时间以平时段扣减,峰时段保持不变。即由22:00-5:00变更为21:00-7:00。

五、输电价格

居民供暖单位和其它供暖单位(包括服务业供暖单位、工业供暖单位)执行不同的输配电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单独核定并发布。

六、合同执行时间

合同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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