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 唐心萌)1月19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从2月1日起,辽宁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按居民阶梯电价计费。
电采暖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也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通知》要求,在峰段7:00-21:00间,“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电价上调0.02元/千瓦时;在谷段21:00-次日7:00间,电价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暂时无法分表计量的,供暖期内全部电量作为供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